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密山市家一乐玉米制品加工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密山市家一乐玉米制品加工坊生产销售的玉米条(生产日期:2025-10-20),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经营者信息:密山市家一乐玉米制品加工坊,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安定街0-401。
(二)风险控制措施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密山市家一乐玉米制品加工坊实施了现场检查。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立即进行排查整改。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责令密山市家一乐玉米制品加工坊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密山市家一乐玉米制品加工坊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加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玉米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就张贴了召回公告,采取了整改措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因食用该批次玉米条而造成的社会危害,且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加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玉米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04.29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