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我省历来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最为繁重的省份之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迫切需要强化依法治理,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为便于大家学习领会《条例》立法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款内容,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制工作,2006年就颁布实施了《条例》,2014年重新颁布实施,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此次,《条例》修订,又将其列入省委常委会、省委深改委年度工作要点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年内审议项目”予以推进。许勤书记、胡昌升省长、沈莹副省长在《条例》修订过程中,通过听取汇报、作出批示等方式,给予了有力指导。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取得了明显改善,从2014年到2021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由22559起降至1223起,下降94.5%;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由1467人降至540人,下降63.2%。这也充分彰显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第一,修订条例是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强调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要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最坚决的态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条例》修订的首要任务。
第二,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2016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随后我省也配套出台了实施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也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理和民生大事部署推进。今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安委会15条硬措施),省安委会也将其细化为46条措施,这是应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采取的断然有效措施。将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举措以立法方式固化,运用法规强制力保障贯彻落实,是《条例》修订的重要任务。
第三,修订条例是我省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的关键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2021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正,共修改42条,约占原条款的1/3。这次《条例》修订,在贯彻《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安全生产难题,积极借鉴吸纳安全生产领域有益经验做法,着力加强制度薄弱环节甚至空白领域,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措施、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解决我省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当下与长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武器。
第四,修订条例是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现“两个根本”的有效途径。当前,我省正处在矛盾累积、风险交织的凸显期,也是激发潜力、振兴发展的关键期,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眼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刻汲取省外各类重大事故教训,在贯彻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监管执法等方面新增了相关内容,将我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转化为法规规定,凸显了龙江特色,对于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的坚定决心,凝聚了各地各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和力量,承载了全社会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共同期盼,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后共6章96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9条、删除17条、修改74条(包括实质修改和文字修改),可以说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其中,第一章总则,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和主要法律关系。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并设专节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作出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四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细化了政府和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事故调查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关制度设定了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有关用语定义和施行日期。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地方实施性立法,我们学习、执行《条例》,要结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把握重点、抓住关键。《条例》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
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第三条第一款)。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针对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持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取得新进展。实践充分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决定性因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第三条第二款)。此次《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突出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这是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立足点和核心价值观念。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关键和保证。《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六条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为我们贯彻落实“三个必须”重要要求,提供了法定依据。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第六十八条)。工作考核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手段。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职责(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关键少数”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是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其中责任落实则是关键中的关键。为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生产单元及其负责人、岗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并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同时,要求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三是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为此,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保障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评估、修订。
四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第十七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投入计划、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变更计划、重大生产工艺流程变更计划、生产经营布局调整计划、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必须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26条的细化,旨在增强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以保障相关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
《安全生产法》第2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是严格开复工管理(第十二条第二款)。我省季节性特点突出,开工、复工时段属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时段,必须对该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格外重视。为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季节性生产或者停产一个月以上的,要在开工、复工前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复工。
六是强化企业集团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针对部分企业集团管理层级多,安全生产管理层层推卸责任,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集团化管理的,企业集团要依法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七是强化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此类情形涉及多个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复杂。为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组织其参加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在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前,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建立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在入驻后,要对其作业活动、有关人员从业资格、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八是强化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形式多种多样,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放松安全管理。为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第三,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一是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针对新行业、新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潜藏着的新风险,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应急联动方案、组建区域通信联络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交叉检查、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调度测试等方式,推动地区、行业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打破传统的区域、行业分割壁垒。
二是严格项目审批安全红线(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针对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项目建设初期把关不严、风险管控不力等问题,为强调源头防范、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规定实行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对于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项目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切实做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三是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目的是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这既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又是加强事故预防和源头治本的重要举措。在安全风险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类别,开展风险评估,评定风险等级,划分风险单元,制定风险点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需要强调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点清单和管控措施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这也是强化“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
四是强化危险作业风险防范(第二十七条)。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此次条例修订在原条例规定的专人现场管理、设置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确认作业人员资质、安全交底、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要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强化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范(第二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性较大,近年来事故多发频发。为此,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除遵守危险作业的相关规定外,还要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六是增设紧急撤离赋权(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往往有一定征兆,及时撤离能够避免群死群伤,这是坚持两个至上的具体体现。为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带班负责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时,有权下达立即停产撤离命令;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突出关注我省高危行业领域。
一是对煤矿安全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第二节)。我省煤矿开采历史长,地质条件复杂,机械化程度较低,基础条件较差,一直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条例》设立专节,在安全准入、带班下井、预防机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事故预防、隐患治理、煤矿关闭等方面对煤矿安全保障作出了细致规定。
二是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第三节)。截至2021年底,我省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5486家,涉及重大危险源的118家,管控难度大,治理任务重。为此,《条例》设立专节,在企业设立、化工园区、风险防控、废弃物处置、安全系统、特殊作业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建设、巡护、治理等方面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保障作出了细致规定。
三是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出专门规定(第二章第四节)。我省地下商场人流物流集中,加之冬季用火、用电量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同时,哈尔滨市地铁1号线、2号线和3号线东南半环已开通运营,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为此,新《条例》设立专节,在地下经营场所安全责任、使用责任、电源线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安全设备、人员行为、应急演练和地下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检查、紧急情况处置等方面,对城市地下经营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保障作出了细致规定。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规定遇有自然灾害危及运营安全时,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并引导乘客撤离至安全区域。
第五,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强化政府职能作用(第五条第一款)。为强化各级政府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是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第五条第二款)。针对乡镇、街道监管力量薄弱和部分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条块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规定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并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针对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问题,为落实“三个必须”,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合作、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四是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第七十一条)。适应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需要,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装备;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五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五章)。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与安全生产法不抵触的前提下,通过立法调研、组织听证等方式,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了惩戒力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第七十四条)。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基础设施,合理规划信息资源,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制度建设(第七十七条)。实施举报奖励是发动群众监督的重要手段,规定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网络举报平台,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并为举报人采取保密措施;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用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物质奖励。
三是加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为便于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提高事故救援能力,推动形成统一指挥应急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提高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
四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第八十条)。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衔接,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微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宣贯实施
工作纪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我们要切实做好《条例》各项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全面开展重点人群的学习培训。要针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类重点对象,坚持“既管全局又协调各方、既宣贯‘新安法’又宣贯新《条例》”的原则,制作面向不同群体的宣讲课件和宣传短片,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多端口、多维度进行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方主体准确理解和掌握。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内部学习、培训,做到从主要负责人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到从业人员的全覆盖,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二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各地要将《条例》纳入“八五”普法重点内容,综合运用“报、网、端、微、台”等多种媒介,采取政策解读、以案释法、专题访谈、开辟专栏、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努力提升公众政策知晓率,真正做到见人见事见成效,推动全社会树立安全红线、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鲜明导向。三是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突出本地特点,通过免费发放《条例》单行本、举办巡回宣讲、播放宣传短片、制发海报标语、陈列宣传展板等形式,开展安全法律法规进企业、进社区宣讲活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点对点、面对面”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将《条例》送到厂矿企业、基层员工,引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员安全法治意识。
(二)及时制定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条例》及时调整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要重点针对《条例》确定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谋划、及时出台配套规则、规范、规程和措施,抓紧落实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确保各类制度协调衔接。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保相关规定制度衔接规范。
(三)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条例》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查找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修订完善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全体从业人员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要牢固树立执法即普法意识,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执法方式,开展“说理式执法”,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增强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和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条例》与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紧紧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要强化部门协作和执法震慑,完善执法信息互通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强有力的监管执法保障《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我们要切实担负起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责,做安全生产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挑战、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