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安委办于2022年8月12日接到鸡西市安委下发的省安委办关于核查事故举报事项(黑安办函字〔2022〕125号)的通知,反映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6月15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涉嫌瞒报。
2023年7月3日密山市政府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6月15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印发《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6月15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结案。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成立了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6月15日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已完成评估并形成《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6月15日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11月3日,密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由农垦安全应急办、农垦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的评估工作组,进行了全面评估。评估工作组对照《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6月15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密政批〔2023〕39号)要求,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一)评估内容
1.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2.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评估方法
1.细化评估工作流程,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收集、整理有关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相关单位、3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逯凤鸣,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规定履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职责,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没有依法及时上报,而是隐瞒不报,作为单位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瞒报责任,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第九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处罚2009年度收入1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至一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22号)的具体规定,本事故涉及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涉嫌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2010年6月15日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个人未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应追究逯凤鸣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2.岳继全,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职责,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没有依法及时上报,而是隐瞒不报,作为直接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瞒报责任,其行为分别违反了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第九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处罚2009年度收入100%的罚款。
相关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密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执行到位。2023年8月14日,密山市应急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6月15日物体打击事故中相关责任人逯凤鸣和岳继全的违法事实予以立案,2023年8月21日向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逯凤鸣和岳继全处罚2009年度收入100%的罚款,按照200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4376元,对逯凤鸣处以肆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岳继全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2023年8月21日逯凤鸣和岳继全均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案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时间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至一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22号)的具体规定,本事故涉及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涉嫌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2010年6月15日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个人未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岳继全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3.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兴凯湖派出所(原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兴凯湖公安分局)在事发期间对死者(蒋立海)的哥哥(蒋立志已故)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时,公章管理混乱,公章用印审批无登记和记录。宋福和作为原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兴凯湖公安分局局长,公章管理混乱,公章用印审批无登记和记录,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纪检部门处理。
相关问责结果:按照对宋福和的有关部门处理权限,2025年2月28日经中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宋福和同志提醒谈话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开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06月15日发生了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瞒报了该起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第二十一条和第七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该公司已注销,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
三、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开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6月14日,2011年09月29日更名为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逯凤鸣,注册资本为605万元人民币,工商注册号:233003100004556。企业地址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八五六农场青山大街西侧园丁路北侧,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A305402345010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JZ安许可证字[2008]003192,许可证有效期为:2008年09月02日至2011年09月02日,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注销,《调查报告》中无对其公司整改要求。
四、事故相关职能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建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落实、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从核查情况看,相关职能部门围绕《调查报告》中整改要求落实了相关举措。
(一)强化统筹部署,全面压实安全责任体系
高位推动,周密部署,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最新指示精神和政策文件,分析研判重点时段安全生产风险,部署针对性防控措施,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扎实推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时限和要求。建立事故预警机制,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提级管理,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决策落地生根。
(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风险防控屏障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行全覆盖、无死角的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排查。常态化开展建设领域反“三违”专项行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到位等问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切实做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有效化解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素养与技能
系统培训,提升技能,构建常态化宣传矩阵。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全国防灾减灾日”“消防宣传月”等载体,策划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强化精准化教育培训,邀请行业专家进行授课,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预防措施,明确岗位职责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强化安全意识和实操能力。
五、评估工作组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组经过全面评估和集体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1.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6月15日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行政处罚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原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兴凯湖公安分局局长宋福和相关处分已落实到位。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开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密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