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选择科学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特此通知。
密山市水务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