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按照水利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其中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请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立项审批后,积极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
特此通知。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批制)政务公开办理流程
附件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政务公开办理流程
密山市水务局
2025年5月9日